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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6)
4、遏制腐败的功能。
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法官是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仲裁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随着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个个腐败的高官从案发到最后均交由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不仅反映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依法治国的明朗态度,同时基于法院特有的职责,也激发了公众寄希望于法院在遏制腐败上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心理需求,作为体现公平正义本质的法院文化当然不应忽略这种社情民意。
5、宣扬程序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无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公正的法律程序不仅能够吸收和释放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情绪,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因而程序成为当今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共同趋势,也是识别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尺。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程序正义已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佳选择,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力宣扬的一种功能。
(三)法院文化功能的评判
考量我国法院文化发展过程,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我国法院文化的历史不长,但作为中国悠久文化的一个分支,或者说一个组成部分,注定使法院文化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蕴,承袭了前人优秀文化成果,又必然具有自身独特的品性,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必将受到社会的影响,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因此,探究法院文化的功能,应当立足于这个基础。
1、共性功能和个性功能。
在探究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许多专家学者在论及法院文化功能时,普遍地用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来描述法院文化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这种描述没有发掘出“法院”这个独特“个体”的独特“个性”,忽略了文化的个体差异性,削弱了法院文化对群体外部的影响和作用,仅仅是一般意义上对广义文化功能的套用和重复。换句话说,如果允许我们用其他组织的名称对其描述的“法院文化”之“法院”两字进行替换,那么,就可以适用于诸如医院、学校、厂矿等绝大数组织,也就无以区分法院这个独特个体的文化功能。实际上,作为一种文化,其对社会的影响更多是由其独特功能决定的,因此,仅以广义文化功能来阐释法院文化功能是片面的,也不利于有效发挥法院文化之功能。
2、环境影响和影响环境。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发展、完善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文化一旦形成,又会发挥自身的功能,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因而在建设法院文化上,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顺应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补充、丰富和完善法院文化;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优化内部环境,建设先进的文化来影响社会环境。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对法院而言,建设法院文化更多的要靠法院群体自身的努力,但也不能忽略外部环境的影响。实践中,一些法院不考虑法院所处的外部环境,提出一些超越外部环境或者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措施,关起门来建设法院文化,自然是欲速则不达;还有的法院内部整体精神状态不佳,争先创优意识不强,简单地认为开展几次文体活动,组织几次书画展览就是建设法院文化了,或者花点钱装饰一下法院,挂出几幅带“文化味”的标语,把文化建设当作“花瓶”,显然也是对法院文化功能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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