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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8)
3、行使权力地方化。
从法院现实情况看,审判权依赖行政权存在的现象十分普遍。法官的任免、职务职级完全由地方掌管,这就使得法官在具体办案时,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意图;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经济保障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份的自由。所以,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每遇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法院或者法官往往以牺牲公平正义来确保地方利益,这也是法院和法官的无奈;法官主体来源本地化,使得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时常考虑的是关系,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家人、亲属、朋友受到影响或求人办事时遇到刁难,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成为一句高调。
4、社会地位淡漠化。
《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待遇仍可望不可及,而《警察法》颁布后,有关规定早已落实,其实根本不用与公安系统相比,在法院内部,法官的待遇比法警待遇低早已是“见怪不怪”的现象;法院提高“门槛”严把入口关,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但现实情况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更愿意选择收入较高、工作轻松、自由自在的律师职业或其他行政部门,鲜有人愿意进入比一般公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大,要求高,待遇也不好的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院。笔者所在的法院面向社会招考时,竟出现无人报名的现象,与工商、税务报名点火爆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现状一方面使得法院尊荣感、吸引力丧失,另一方面,极大地挫伤了现有法官的积极性,以至年轻的、优秀的法官辞职改行干律师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法院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法院文化之于法院群体素质、整体形象以及对社会的意义已经显而易见,但在目前的体制、法治水平和法院所处的现实状况下,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路径却是必须面对并必须予以回答的现实问题。
在对法院文化内容和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法院现实状况之后,笔者产生如下思考:
1、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自身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2、建设法院文化仅有法院自身的热情和努力是不够的,尚需国家体制的变革、权力机关的互动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但法院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完全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建设,尤其是在目前法院整体状况下,尚有许多工作有待提高;
3、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
4、各地、各级法院个体存在差异性、区域发展不平衡,同时社会法治进程也存在阶段性特点,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强求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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