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目的/李涛(10)
因此,在定位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时应该立足国情,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国家对司法的资源投入,诉讼文化以及国民对权利的强烈追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当前的政策环境的同时对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程序保障和私法秩序保障的层次性进行科学的分析。笔者认为,程序的保障是为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服务的,只有公正、符合正义的程序得到运行,纠纷主体才会放弃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广泛地运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也只有正当的程序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将纠纷主体的争端真正平息下来,保证私法秩序的有序。具体而言,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具体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具体目的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12页
[2]:杨荣馨编,《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2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页
[4]:参考杨荣馨编,《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5-17页
[5]:谷口平安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法律出版社1996年中文版,49页
[6]: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译者前言”,17页
[7]:田平安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参见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9]:参见[美]夏新伯格.汉斯.斯密特:《民事诉讼的目的》,载《研究生法学》1994年(2)
[10]: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0页
[11]:田平安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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