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秦德良(4)
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淮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从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机关的职权和工作关系。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1][P375]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三部分“讲讲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问题。”中指出:“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这是很重的担子。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九五四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2][P23]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2][P25]
“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还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的称职的干部,不能把一些不能胜任的干部当做包袱推给公、检、法。还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任务的。” [2][P26]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第十部分“党的领导”中指出:“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 这是一个老问题。有人提出,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响。这样讲,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检、法互相制约,也是一种干涉,不允许吗? 工、青、妇对审判发表一点意见,也是影响,这都不行?甚至审判员个人都要独立,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领导.只能他一个人说了算,那怎么行呢?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行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向党委保密、封锁,或者只向党委反映片面情况,脱离党委领导,就要出乱子。在这方面,中国、苏联的经验教训是不少的。” [1][P416]“在党的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传统,有很丰富的经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这就是说,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否则.工作就做不好。” [1][P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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