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秦德良(6)
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其他工作没有做好,只是有缺点,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因为其他工作别的部门可以做,审判工作只有我们这一个部门做;在司法系统来说,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线索,但是等到法院发现时,往往已经迟了。许多事实表明,大案件几乎都是公安机关搞出来的。419公、检、法是整个司法系统统一体的各个环节,好比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样,互相有影响。法院在司法系统中是一个环节,因此许多工作都要配合着搞。法院是管审判工作的机关,就国家分工来说,法院的工作是最单纯的,但就每个案件来说,法院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案件以无限形式表现出来。有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呢?没有。因此,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投入全副精力,要仔细分析、比较、研究它的差别性。我们的工作是靠脑力劳动,不像搞生产那样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规格,例如工业,投入生产五分钟就能见效。办案子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棋子可以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作审判工作。法院是最后一道工序是不是就不重要呢?不是。从法律上看,杀人要我们点头,不然不合法;想翻案也要依法才行,这就不能说不重要。国家之所以设法院,是因为它是重要的、必要的。当然,重要并不是超乎其他机关之上。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为什么法律规定二十三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当审判员,其他干部并没有这样的年龄限制呢?就是由于当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作审判工作,只懂得法,不懂人情物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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