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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李倩
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李 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100081)

【摘要】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我国目前已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的目标。但是,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也应该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留下足够的空间。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权为代价,隐私权和征信权应该同时构成个人信用法律机制的两大基石。作者在本文中将尝试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角度出发,讨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关键词】个人征信 隐私权 个人信息隐私权

一.个人征信中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

1.个人征信的概念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征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重要方面。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征信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广义征信还有“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之意,例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评价等。 按征信对象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的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因此,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由征信机构把分散在不同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公安、工商、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资料进行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的活动。

2.保护个人隐私的必要性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交易的核心问题。个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但其他人并不清楚。在市场经济中要取得交易的公平合理,必须保证交易双方掌握对方信息的程度相当。因此,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就是开放征信数据。具体讲,信息主体开放自己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用生产信用报告并提供给用户的办法弥补信用信息使用者对双方信用好坏不甚明了的状况。例如在信贷交易中,授信机构只有了解到个人真实信用信息,才能弱化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不能验证信用消费者的信息,就会使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的价格形成机制无法运行,使资信状况良好的消费者因为利率超过预期而退出交易,市场上只留下资信差劣的申请者。其后果是市场上最有效率,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难以达成,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不仅使授信方的风险水平上升,也容易让偿债能力不强的消费者获得授信后陷入债务危机,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断裂,甚至还可能使许多人不再着力维护自己的信用,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的缺失。因此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开放利用,不仅符合信用提供者的利益,也符合信用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但是,这些应当开放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只强调信息公开,不顾及信息保密,或者只强调使用,不注意保护措施,都会伤害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败坏当事人的信誉和公众形象。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矛盾,即从合理配置资源和信息对称才能有效避免风险的经济学角度讲,信息应当是透明的;但从法律和人权角度讲,又需要隐蔽。 所以,如何保持二者的平衡,体现着立法者的智慧。在当前社会高度强调个人信息开放利用的同时,必须注重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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