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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李倩(8)
3、刑事责任
对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最严厉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就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相比之下,美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历史较长,内容较为完善,且相当严厉,后来许多国家证券立法所确立的刑事责任制度,一般均未超过美国法的范围。我国《证券法》第183条和《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目前,我国公布的内幕交易案例只有一则,但只限于对内幕交易人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上去。在实践中,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解决。(1)在追究刑事责任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分工职责关系;(2)如何区分内幕交易一般违法与犯罪;(3)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有罚金处罚的规定,在对内幕交易人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重复处以罚金的处罚,还是二者选择其一即可;(4)犯罪主体具体包括那些。 另外,许多学者认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明显过轻。有些学者将内幕交易犯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低。因此,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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