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见死(危)不救”罪/陈少江
浅谈设立“见死(危)不救”罪
陈少江
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并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我们先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1)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
(2)某个夜晚,一位名叫吉诺维斯的年轻妇女在纽约市一所公寓楼下的便道上被残酷地杀害了。整个凶杀过程持续了30分钟,楼内住户至少有38人听到了惨叫声,有人甚至目睹凶手用刀刺她。令人震惊的是,居然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她,甚至没有一个人在惨案结束前报警!
(3)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什么原因导致今天的人们如此冷漠?事实上,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并非中国的特产,在国外也时有发生。“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见死不救是否违法?这是个讨论已久的问题了。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保护公民生命是国家的法定责任,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见危”事项也有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比如: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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