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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秦德良(13)

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涵应当包括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违法犯罪问题和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即主要是围绕着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影响社会治安的基本问题而开展工作的;二是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之间、民主与专政之间、惩罚违法犯罪与预防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工程,必须在执政党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作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主要有:第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第二,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第三,加强治安基层工作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第四,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战略措施;第五,加强领导体制建设,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16]

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可以看出,“严打”是首要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刑事政策的总战略,带有综合性、系统性、全民性的特点,而“严打”在这一大战略之下是相对比较具体的战略措施。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但是“严打”是否是首要环节,还值得研究。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我们对它的科学认识和实践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着较大缺陷。

学者指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基本上是在社会转型初期,传统性仍然较为浓厚时期所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逐步获得优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忽视这一点。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似乎并没有跟上社会转型加速期的步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从前所依赖的传统社会模式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这种滞后性(传统性)明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仍然以权威政治为组织保证、以身份制(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为运转前提。[17]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最大的问题是,“严打”是否应该作为首要环节的问题。如果将“严打”这种军事色彩较浓厚的政策作为首要环节,容易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沦为政治运动,超出法律的界限。

(二)现行刑事政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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