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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秦德良(17)

其次,法治化主要包括: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法可依,并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应该体现上述谈到的市场化要求,不违背宪法、刑事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实施应该以警、检、法、司、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等为主体。

最后,信息化体现为建立全国治安信息网,实现治安信息共享,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

2、全面放弃“严打政策”

“严打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中国数千年以来的重刑主义传统一脉相承。中国进入转型期后,由于社会的无序与混乱,“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频繁出现,一直持续到现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强调“严打政策”的必要性。但“严打政策”与中国目前的转型加速期形势已经不太相适应了,“严打政策”日益受到刑事法学者和社会学学者的批评,“严打政策”的废除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笔者主张全面放弃“严打政策”。理由如下:

第一,产生“严打政策”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随转型加速期的到来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政治上,我国正走向自由的民主社会,法治化取得了很大进步,社会人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广泛启蒙;经济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一定程度上已经初具雏形,微观经济主体的“理性人”、“经济人”意识强烈,竞争与风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已经初见成效;文化上,人性恶的假设与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也得到越来越多的赞同,平等竞争的文化机制已经处于形成之中。这些条件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科学化的刑事政策总方针的实施提供了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趋势的市场化、法治化与信息化已经使得“严打”不可能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第二,“严打”基本上成为了我国定期进行的打击犯罪的的带有浓厚军事色彩的政治运动,对社会的法律控制本应该是法律部门的职责,但“严打”使得执政党、政府的非法律部门全面参与进来,混淆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对界限,使得“严打政策”必然超出法律之外,造成对正在建设的法治的破坏,并且,侵犯人权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不利于国民健康的法治心理的培育。

第三,“严打”容易导致法律部门在非“严打”期间的不作为倾向,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形象。

第四,“严打政策”虽有短期功利作用,但犯罪高峰随三次“严打”的进行而更加升级说明了“严打政策”的失败。

3、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在全面放弃“严打政策”是同时,我们应该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已然之罪应该在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导下,坚持以宽大为主,惩办为辅,预防为主,报应为辅的宽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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