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秦德良(4)
3、刘仁文博士的观点
刘仁文博士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1]该定义包含或隐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涵义:
第一,刑事政策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这一点可能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刑事政策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
第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第三,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从最终的决定权来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国家权力所垄断的。
第四,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从结构看,它是由总体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从范围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还包括刑事社会政策。从手段上看,它不仅不限于刑罚手段,也不限于与刑罚相关联的手段如保安处分等,而是包括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处境的相应手段。从中心词看,它落脚于“策略”和“措施”,前者可以说是宏观上着眼,后者可以说是从微观上着眼,它们是国家对犯罪现象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整体反应。
第五,刑事政策存活于过程中。从刑事政策问题的出现与形成,到刑事政策决策的制定及其合法化,再到刑事政策的执行、刑事政策的监控、刑事政策的评估,最后到刑事政策的继续、调整或终止,这是一个动态的、完整的过程,刑事政策就存活于这样一个过程中。
在刑事政策范围方面,刘仁文博士持广义说,认为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含义:
首先,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还包括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
其次,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
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所奉行的政策。 包括刑法立法政策,刑事诉讼法立法政策,还可以包括刑事执行法立法政策以及相关的刑事社会立法政策 。或者从另一角度看有实体方面的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政策,价值层面的政策和规范方面的政策,抑止犯罪的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政策和保护被害人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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