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盛军华(3)
证据六: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事故现场和同德医院的拍摄新闻报道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及当日事发现场的场景。
证据七:塑料包装袋中的玻璃碎片
证明内容:省立同德医院2005年7月5日手术中从原告颅脑中取出的玻璃碎片。(在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拍摄的新闻报道中也有反映)
二、为何列五被告
主要是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
1、事发地点及事故伤害后果。2005年7月5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原告路过西湖区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被从楼上脱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受伤,当即头部出血、右额顶部裂伤处有玻璃嵌入。后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诊断为“右额顶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伴左侧偏瘫、休克”,经开颅清创手术治疗,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详见省立同德医院脑外科出具的病情说明)。
2、事故现场情况。玻璃坠落伤人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钱塘物业公司协助下进行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事发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四户住户靠事发现场的窗户玻璃存在破损缺失情况和1单元楼道窗户窗户玻璃存在破损缺失情况。(有照片、新闻报道、笔录等证据证明,证实事发现场玻璃缺损的房间、数目等)
根据事发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四户住户靠事发现场的窗户存在破损情况和1单元楼道窗户玻璃存在缺少损坏的情况,存在玻璃脱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瑕疵即“过错”,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对陈春秀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依据派出所、陈春秀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举证、法院的调查取证和相关鉴定工作,通过审理明确责任归属,依法保障陈春秀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意见
玻璃属于建筑物上的设施,因玻璃脱落致人损害,系因建筑物管理瑕疵导致他人损害,理论上称之为“建筑物责任”,因建筑物引起的致人损害后果,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被告对建筑物的管理是存在瑕疵的,已经明知了玻璃脱落破损的客观危险存在,却放任不管,置之不理,任由其危害公共安全。(要注意到,城北商贸园是商住二用的小区,楼下均是装饰建材商店,人来人往比较多,有车来车往、有住户、有顾客、有工人等等)
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起诉要求上述五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对陈春秀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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