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盛军华(5)
第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使物脱落、坠落的行为的,免除责任;
第三,能够确定致害物的所有人或者使有人(即侵权人)的,应当由脱落物、坠落物的使用人承担责任。
(二)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建筑物责任(建筑物致害责任)
建筑物脱落物致人损害中的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建筑物责任(建筑物致害责任)。建筑物中的物件致人损害,就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就建筑物的所有权而言,一般有三种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区分所有。如果建筑物的脱落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是单独的占有人,或者是共有的所有人,那么,建筑物的占有人或者共有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中的物件脱落造成了损害,建筑物是数人或者数十人区分所有或者使用,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而责令全体占有人承担责任,并没有与建筑物责任发生原则的区别,其基于建筑物而产生的请求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6幢一单元602、601、401、301住户靠事故发生地点(西侧)的墙面上窗户玻璃、楼道窗户玻璃都存在缺少损坏的客观情况,在排除其他几户玻璃存在缺少损坏的情况后,要求602、601、401、301住户、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上述建筑物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告均存在建筑物管理瑕疵责任
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除钟利强在笔录中承认更换过玻璃外,其他被告一概否认更换过玻璃。其中,601、401、301住户均举证和陈述,自已窗户上的玻璃破了好长时间了,一直未管理、更换,物业公司则举证一直未更换过玻璃。
上述被告的陈述,我们虽然持有异议(认为与本案7月5日事故的发生无关联性,不能证明二者间存在关联,真实性也无法核对),但从另一方面也充分证实了上述被告对建筑物的管理是存在瑕疵的,已经明知了玻璃脱落破损的客观危险存在,却放任不管,置之不理,任由其危害公共安全。(要注意到,城北商贸园是商住二用的小区,楼下均是装饰建材商店,人来人往比较多)而且,被告钟利强也陈述,他在8月份二次见到又有玻璃从空中掉下。
本案被告对建筑物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过错是明显的。正因为被告的这种过错,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陈春秀是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受害人。
(三)、列本案602、601、401、301住户和物业公司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责任,附合民法基本原则。
1、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民法的基本规则都是公平的。侵权行为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就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建筑物的脱落物、坠落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即使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脱落物或坠落物就是在这座建筑物中掉下的,那么这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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