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盛军华(6)
2、保护公共安全,也是确定建筑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本立场。公共安全,就是公众的安全,涉及到的是众多的人的根本利益。尽管建筑物脱落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建筑物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面对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威胁和社会不安全因素,立法必须确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使行为人受到制裁,加以警诫。如果对建筑物脱落物已经造成的损害,由于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其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因此,通过建筑物的占有人的角度,责令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举证责任
这是争论最大的地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具有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主观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民法通则》中的表现,从法条上确实明显地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但倒置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证明其"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 条:
1、6幢一单元602、601、401、301住户靠事故发生地点(西侧)的墙面上窗户玻璃、楼道窗户玻璃都存在缺少损坏的客观情况,通过法庭调查中被告的陈述也可证实被告一直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因被告的消积不作为,导致建筑物高施存在危他不特定他人的客观危险,危害到不特定的公众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对建筑物消积管理形成的致害危险,五位被告均存在这种管理上的过错,由此形成共同的危险隐患。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基于建筑物消积管理玻疵并产生致害危险和致害结果而承担责任,对于未因自已疏于管理的过错而导致原告受损的因果关系,应由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已的消积管理行为带来的危险未发生损害后果,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另 外: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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