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盛军华(7)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的盖然性”,追求法律真实;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可能”,追求客观真实。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解释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此条确认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据法的领域高度盖然性它将人类生活经验和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规定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概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一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判断,认为它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以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做到法律真实。二是高度盖然性为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以达到高度要求为由,放弃对所有证据的认真审查判断,以达到比较强的内心确认,应尽量可能接近客观真实,在证据对案件事实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认定。
请求法庭能够适用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四、判决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结果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认定第一被告是引起原告受伤玻璃的所有人,依《民法通则》关于建筑物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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