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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与《行政许可法》对接当中的具体问题/李伟(8)
  “撤回”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无过错,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撤销”是对因行政机关的过错或被许可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采取的措施,除被许可人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不是补偿);“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行政许可终止后应当通过的必经的法律程序,以示行政许可在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终结。“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责任,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其损失,吊销后还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吊销后还需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也解决了困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的关于“吊销”和“注销”的关系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
  在我们通常的称呼中,特别是法律和法规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从广义上的法律、法规的概念上看,确实也都互相包含。但在《许可法》中,这几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属于狭义上的概念。而且“法规”中又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规章”中又有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之分。只有准确地把握了这些概念,才会对《许可法》的许多内容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同时也才能正确执行该部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为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为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制定的为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为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为部门规章。在《许可法》中从设立行政许可到实施行政许可,都要涉及这几个概念,如对哪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哪些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等等。在准确地把握了这些概念后,才会弄清楚哪些行政许可有效,哪些是我们在企业登记中应当执行的等等,从而避免工作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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