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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停水的思考/万欣(2)

损害后果:由于哈尔滨水质可能受到污染即将停水4天,学生在校餐饮、卫生无法保证,哈尔滨市决定,全市城区内中小学于23日下午开始停课,11月30日复课(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2/20587510174s.shtml)。哈尔滨停止供水4天的消息公布后,许多正在上班的市民赶回家储备生活用水,超市开始就涌进大批买水和饮料的市民。一些市民纷纷到超市大量购买饮用水,致使大量水商品断货。(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据新闻联播报道,哈市医院还紧急挖深水井。目前看到说黑龙江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我的思考:这种损失怎么能够由政府买单?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大家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即便吉化公司对于此起污染事件无任何过错,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吉化公司是没有办法证明江水污染与其无关的。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吉化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产权关系,依法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提出赔偿的主体包括所有因停水事件蒙受损失的法人、自然人,赔偿范围是因停水导致额外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例如哈市自来水厂停水导致的营运损失,医院挖井的所有支出,市民购买矿泉水的费用。甚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因应急而支出的财政拨款也应当由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关系是很简单明了的,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么清楚的事情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提出来?我们看到的只是政府买单的报道,而且今天新闻又报道:吉林副省长赴哈尔滨慰问 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这就更让人诧异了,吉化公司是中石油的企业,道歉也应当是由中石油领导出面,干吉林省政府何事?为何由副省长出面道歉?污染明摆是吉化公司造成,为什么让纳税人也就是全体老百姓买单?对付这种事,就应当由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这才能彰显法治国家的法治,而不能糊里糊涂让老百姓买单。媒体的声音也应当发出来,体现出媒体的责任,而不能人云亦云。

另外,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处于政策性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有什么必要做企业形象广告?如果是推出新产品还有情可原,单单做形象广告是不是有些慷他人之慨?前些日子,已经有不少人对一方面中石化耗资1亿赞助F1大奖赛,另一方面是国内高企的成品油价颇为不满。现在又出现垄断国企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稀里糊涂叫好、媒体集体失语的现象,看来我们构建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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