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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何宁湘(4)
  笔者注:案例2、案例3中个人姓名均为化名。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其他方式处理的比较
  我国长期以条块方式各行其责,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过去,法院往往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依据劳动福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即不能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受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1、民事侵权责任。除有据可参照的外,裁决赔偿金额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2、交通事故伤害。一般是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终结调解后而提起的诉讼,当时不论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现在除工伤处理按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双重赔偿外,只要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可按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提出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赔偿标准。
  目前,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仍保持了三种途径:1、单位处理:即单位依照劳动福利待遇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支付;2、工伤处理:企事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劳动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支付;3、诉讼。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三种途径在补助或赔偿额的比较:福利政策待遇最低、工伤保险支付稍高于劳动福利待遇、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为最高。劳动福利属于安抚性的,基本上没有赔偿含意,属于单位组织给予劳动者身份待遇,故它不具有赔偿性质。社保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即是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所属劳动者的待遇,也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转移,故它具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其处于劳动福利政策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工伤保险是参保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缴费,而国家并未投入分文,因此其救济额要高于劳动福利待遇,而远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系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完全的赔偿责任的体现,因此获赔偿金额要大大高于前两者。以死亡赔偿金或补助金为例:劳动福利待遇工伤死亡补助金为20个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市平工资,而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240个月(20年),劳动福利政策与工伤保险条例之间约相差1-2倍;劳动福利待遇与司法解释相差11倍。工作保险条例与司法解释相差4倍[1]、[2]。
  而侵权、工伤、伤害事件的表象均为人身损害,法律上没有对解决途径加以明确具体划分,这类事故事件发生后,人们似乎握有三种处理途径的选择权,在法律给予了获得最高救济的机会,这是人们遇到侵权、工伤、伤害事件纠纷时想法设法也要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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