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何宁湘(6)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
1、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其他处理方式的赔偿(补偿、补助)较高,因此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的采信,首先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承担是否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大小的认定,其认定的结果将直接涉及赔偿金的承担范围或承担比例。因此,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采信,应当是尽可能采信合法、真实、有效的直接证据与符合证据规则的间接证据。在【案例3】中,一审法院在有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的情况下,不依据合法、有效证据《调查结论》推定"无责任交通事故",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刘金驾驶不当"而作出判决,其作法不符合证据规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勘查、调查以及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职权,如果法院可以视而不见,那么就没有需要交警部门的必要。当然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调查结论或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主张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认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一方对原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那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有争议、有质疑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司法鉴定,待查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后方可采信。【案例2】中的做法不但是严重违反诉讼法,且对诉讼当事人一方严重不公,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与侵犯。
注:案例3中的县中学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四、人身损害赔偿年度计算标准的适用确定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笔者已在其他文中提到过多次,主要存在的问题大致在三个方面:1、全国范围内地区差别较大的问题;2、城乡差距的问题;3、年度标准适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中第2款解释"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基于我国"地大"的特点,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是可行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只好暂不顾及。关于笔者屡屡坚决提出的城乡差距问题,中国法院网2005年11月24日的《南昌一纸判决书打破城乡差异 农民工按市民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一文的报道已表明坚冰终被打破[9],基层法院已开始逐步扬弃司法解释的严重瑕疵。就某一个省级行政地区内而言,适用统一标准还是作一些区分应当予以考虑,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采用了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以及一般地区进行区分的作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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