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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何宁湘(9)
  该案损害后果是严重的,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是先刑事,故赵达文没有可能与机会对北京海淀区建委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这样,就无法将北京海淀区建委列入该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后,由于有了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再对北京海淀区建委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以及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对赵达文极为不利,完全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的败诉。据新华网-法治频道-法治快报2005年10月8日报道,赵达文已经以"赵达文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井盖的管理者海淀区建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在【案例2】中,是先民事后刑事,由于有了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司法机关认为是重伤故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
  【案例1】与【案例2】引出一个这类案件中,先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成立与承担分配,而先刑事后民事可能导致民事赔偿当事人遗漏,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责任加重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同一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的民事案件审理裁决或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决之间会受到相互牵连影响。不论如何进行,这两种先后程序,都将形成严重不公。由此出现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执行程序法,如何适用程序法。
  笔者认为,在保持我国现行的惯例的前提下,仍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进行,即刑事诉讼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两案应当一次审理,尽量不适用分别立案审理的方式。但应采取以下措施:1、刑事合议庭应当充分研究该案是否属于这类案件;2、刑事审判合议庭、民事审判合议庭应当通知刑事被告和民事诉讼原告,有权利提请法院追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提出追加申请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当事人不追加的而法院审查应当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作出追加当事人的决定或裁定;3、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刑事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员审判员来自日常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民庭。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反映出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问题的初步讨论,可以清楚看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仍有诸多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来自司法解释的不成熟与存在的瑕疵,有些来自人民法院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各种地方因素影响、法官的执法素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水平,有些则来自当事人本身。这些问题均需要司法机关高度重视,需要加以规定、及时解决,以保证司法公正、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与分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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