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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尸体勘验/张敏(5)
五、死亡分类
通过对尸体以及现场的勘验与分析,就可以初步判断死亡的方式,从而将其归类。这就涉及到死亡分类的问题。法医学将死亡分为以下几个大类,对于侦察勘验和案件分析起到指导和简化作用。
1、各种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
2、机械性损伤。钝器、锐器、火器;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生前伤与死后伤。
3、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如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4、各种毒物的中毒症状,病理改变。
5、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6、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如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妊娠和分娩,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堕胎、杀婴。
7、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如自伤他伤、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
五、尸体勘验笔录
尸体勘验笔录是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和提取何物而作的如实的记录。在我国,验尸由侦查或审判人员组织进行,必须有法医参加。检验尸体的笔录,应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勘查有尸体的现场时,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在尸体检验笔录中,除记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等事项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按印指纹、掌纹和提取血、尿、胃内容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等特征。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者死因,致死工具、手段和方法,死亡时间,进而为判断死亡性质,揭露、证实犯罪提供依据。(3)
六、尸体勘验存在的问题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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