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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反思/王春晖(2)
除上述原因外,部分出口企业还存在诸如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一旦被反倾销,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很多费用、账目“说不清楚”,而没有真实材料就等于没有证据。这些都是我国出口企业易引起反倾销诉讼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强加给我们的,而是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自己承诺的。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了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这样,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是我国以得到某种特殊的权利交换来的,实在不值得,这是国家战略的失误。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组织中国市场经济首轮“听证会”,21个企业和行业协会70多位代表一致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紧接着英国《金融时报》6月28日报道,欧盟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规定,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界定如下:
1、 货币的可自由兑换程度
2、 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
3、 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设立的自由程度
4、 政府对生产的控制程度
5、 政府对资源的配置程度
6、 企业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
以上六条中最重要的是前两条。在反倾销案件我国的败诉率达64.5%。在这些败诉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守规则的问题。
2003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向欧盟提交关于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要求。同年8月,中国将《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英文版递交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进行了详尽说明。2004年2月,欧盟根据初步审议评估,又再次向中方提出了一长串问题清单,涉及31个具体问题。中国商务部立即对这31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于2004年3月将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市场经济补充报告》英文版递交欧盟。据此,欧盟于2004年6月底出台了一个技术层面的对华市场经济状况的“初步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称:
首先,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其次,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第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第四,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 该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都涉及体系性、制度性问题,在短时间内,中方显然难以完全满足欧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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