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管控”之观点论如何加强董事权责/杨凡(9)
(二)监察人功能之发挥
现行公司实务监察人几乎沦为董事会对象与图章,其功能无法发挥之最大原因,实由于监察人之选任方式与董事一样,选举结果董、监往往由同一派股东所产生,彼此互通声气,无法达到公司法要求监察人充任公司监察机关之角色。
为加强监察人之功能,论者有谓设立独立监察人制度者,但因独立之外部监察人仍无法免于选任之问题,并不易期待其具备真正之独立性。
解决之道或许在加强监察人之专业性着手,由具一定专业资格者方得充任,并要求其以专业身份为董事会之行为签证,监察人如失职,则追究其专业责任或可解决一部分之问题。
参考文献: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8月出版
郑玉波,《民法债遍各论》,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10月第15版
柯芳枝,《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与管理》,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6月出版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6月出版
魏振赢,《民法通则》,北京大学2000年6月出版
张民安,《公司法》,中山大学2002年出版
张民安,《独立董事制度》,中山大学2003年出版
张民安,《商事法学》,中山大学2002年出版
批注:
1.目前我国各界对于“Corporate Govenance”一词如何翻译,尚乏共识。
2.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页。
3.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页,但此处认为公司法以股东为执行业务股东或董监之立法原意,则为本文所不赞同。
4.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一九九二年十月第十五版,第四三一页。
5.本条在要件上亦采取宽松之规定,违反者公司将可以行使归入权,以股东会之决议将董事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
6.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三二二页。
7.柯芳枝,前揭专题研究,第九九页,股东有出席股东会提出各种议案,或就议案提出质询或陈述意见及参与表决之权利,此类权利总称为股东会参与权。
8.柯芳枝,前揭专题研究,第一一七页。
9.张民安,独立董事研究,第二三八页。
10.张民安,董事的侵权责任研究,第二五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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