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杨凡(8)
伴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国现代史纠缠于“法治”和“人治”的痛苦抉择中。以民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法治”,适应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逐渐从一种价值观念演进为社会现实。与此相应,“严打”的内涵也应从“从重从快”演进为“依法从重从快”。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依法”与“从重从快”两者之间是无法调和的,贯彻和执行的结果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稳定性,同时也丧失了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应有的权威。
(三)“严打”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
由于“严打”政策理想化的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了对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的研究,本身缺乏应有的公正性考量,导致“严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严打”具有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它这一特点的存在,“每次‘严打’事先经过严密的部署,调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司法和执法机关进行军事化编程,沿用战争年代的习惯做法,临时抽调大量人员搞‘严打’,使那些本该及时审结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久拖不决。”[1]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无助的情况下转而依助于法律之外的私力甚至暴力救济,使原有的不稳定因素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升级,无形之中又人为的制造出新的犯罪。
“严打”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这一要求下,法院抛弃了其应有的中立和独立性,提前介入到起诉甚至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同承担控诉犯罪的 职能。法官也不再是公正的仲裁者,而是法庭化的第二检察官,失去了应有的对抗和制约。在利益一致的强大国家面前,犯罪嫌疑人仅有的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求得“坦白从宽”的怜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丧失殆尽。
在“严打”的进行中,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严重超员羁押,被关押人员食宿条件极差,体质下降。司法机关普遍性的经费困难,监狱根本无力承担教育、改造犯罪人的职能,大量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禁发出“严打”究竟是在减少犯罪还是在制造犯罪的感叹。
四.贯彻“严打”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反对人治型的“严打”
作为对犯罪的从严打击,这种现象是与社会发展的状况,特别是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有关。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严打”来看,提出的时机无不在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时期。在1983年当时是国门初开,经济开始转型,经过文革后,中国的传统道德被半个多世纪的革命尤其是“文革”摧毁,几千年来的中国“以德治国”的传统已经无法再支撑起一个庞大的国家秩序,传统道德已经无法再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当时在理想道德上出现了一段“真空”,或者说是出现了极端的多元化,人们的行为往往失去了善恶标准。与此相应,以流氓犯罪为代表的各种刑事犯罪大增,流氓犯罪其实就是道德沦丧的必然结果。因此,中共中央提出了“严打”,这一次“严打”主要的打击对象就是流氓等恶性刑事犯罪,这些犯罪中主要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自然犯”。目前的社会形势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国门的进一步开放及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外的一些有组织犯罪也开始把触角伸入到了我国,国内的犯罪集团的经济实力也开始大增。在这样的情况下,“严打”仍不能说是不必要,“严打”本身仍然是无可指责的。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