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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的司法改革/任玉林(6)
因此可以说,我国还没有成功的发展出可以接纳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文化土壤,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这是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在我国所遭遇到的最大的、最深层次的和最根本的障碍,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了的,而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培植,需要急切进行一场象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样的彻底的现代法律文化革命。这就是我们的国情,是一个需要在发展中客观对待的现实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宏伟的事业或理想追求,但它在根本上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文化是扎根于一国土壤中的活的东西,法律制度的移植并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是很难的(如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由于殖民统治的影响仿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制度,但法院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远远不如西方国家),需要施以大量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和法庭外的活动等),这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必须正视和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可行的法治教育、法律普及等方面的措施(良好的司法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教育措施)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使法治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WTO的加入, 现代司法理念也已在我国的一些有识之士的头脑中确立,并逐步向全社会普及。最近两年两会中许多代表提出的司法改革议案及建议(如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取消申诉制度,建立资深法官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如梁慧星先生提出的一系列系统的司法改革建议(如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法院院长;坚决纠正各级党政领导就个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的习惯,为法院独立裁判创造良好条件等)(11)都极富现代司法理念。这使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曙光和希望。

作者简介:任玉林,男,一级法官。E-mail:gqrenr@163.com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范愉:《司法理念漫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程序法学。
(2) 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载刑事审判网:http://judge.gofree8.net .
(3) 在众多学者的论著中,未将“法律至上”纳入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法律至上”与司法改革并不矛盾,因为合法有序的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创制法的立法活动,而“法律至上”则是在司法层面而言——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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