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田景仲(11)
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
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
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慢性病毒”的一剂良药。
6 正义何以可能: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及求解
(一)、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一、平等与自由的地位
以上各部分,笔者只是从正义、平等、自由各自独立的角度进行阐述和自我体会,而没有结合起来作一分析。而事实上,作为正义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平等(equality)和自由(liberty)之间存在着既相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复杂关系。
我们知道,平等与自由是人类在群体性与相互交往中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人类千百年来的向往的诸多价值都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的正义问题,对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循应然的基本价值目标,进行生活秩序的种种安排,确定法律控制的基本走向都是大有裨益的。正如卢梭所述:“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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