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田景仲(12)
二、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有学者指出:“两者的基本取向应该说都集中在人们对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的态度上,只有基于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行为准则及价值观念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人们全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才是生活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标。平等表现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要求与其他成员一样均等地享有一份财富(弱者们希望从强者手中分得财富),而自由则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乞求合情合理的占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所获得的成果(强者们并不会乐意向弱者出让利益)[36] 。
不难看出,虽然自由与平等两者对于人类之生存必要性和共存性,但同时也不免闻到了两者之间的火药味。进一步分析,由于平等是以塑造权威和剥夺强者利益为前置条件的——否则竞争中的胜者是不会自动出让利益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而求自由恰恰又是以消灭权威(这也是民主政治的直接要求,政府的必要管理并不等同于这里所说的权威)和自由占有财富为前提的——否则谈何自由自在的创造呢?于是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难以解决的悖论:一个社会若以平等为最高价值目标,则势必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创造为代价,社会最终将由于助长人的惰性而陷于停滞甚至会导入灾难性的局面;而社会若以自由为价值最高目标则无法保证人与人之间实体利益上的平等,社会就呈现疯狂的竞争状态,而致使财富出现巨大的两极分化。一个社会若以自由为唯一目标则将自我毁灭。因为自由竞争的规律性发展便是强者恒强,最终强者“吞食”弱者,以致社会解体。这是自由本身存在的悖论。
我们知道,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其作用是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因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公民个人。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政府的功能主要应局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利,要求政府管的越少越好。因此,自由就是免于被强制去做什么的形态。但是由于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比较,因此更多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而由于每个人在能力和条件上的差异,必然存在财富、地位、权力占有的不平等,这就要求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干预社会分配。即要求政府依据平等原则加以再分配,这就必然会影响到某些人的自由。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是不难体会到这一点的。不仅如此,就我们单独一个人在完成一件小事的时候都会体会到,你不能完完全全地自由自在地运用你所想到的方法,因为在运用某种手段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还得基于平等的思想“缰绳”止步于侵犯别人权利之际,也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想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自由地“践踏”了别人的同等权利。与此同时,两者的对立还通常表现在另一不被人们所注意的生活事实,那就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之下,却有着大量自由元素的存在。这主要表现在身份出生方面。正如罗尔斯所言,贵族身份是一种极大的便宜,它使一个人在十八岁上就出人头地,为人所知并受人尊重,就像别人要到五十岁上才配得上那样,这就不费力的赚了三十年。然而,即使这样,人们特别是那些出生贫寒之家的人们仍然自由自在的生活,全然不顾这种极大不平等的存在。当然有人会说任何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还是任命算了。但我想这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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