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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景仲(14)
不难看出,在罗尔斯的基本自由概念里,“自由”实际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所推崇的那些基本自由,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政治自由,但是与众不同的是,经济自由即财产权并没有被强调,所以后来他将所提倡的自由主义称为“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自由是对所有人都平等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但必须受到他人享有自由范围的限制,平等只不过为自由确立了边界与限度而已,因此与其说第原则是平等原则,不如说更加肯定了政治自由的首要性。
第二个正义原则用来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如果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提供了大致平等的初始条件和资源,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其能够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参与能力,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达到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所要求的标准,就实现了机会平等。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里不平等只容许存在于经济领域,因为经济领域即使存在一些不平等,只要已经向最不利者提供额外的关照和帮助,以补偿其先天和后天的缺陷,那么经济自由就不会对社会正义产生什么严重威胁,反而可以激励更多物资和精神产品的创造,促进社会发展,最终有利于所有公民。在现实社会中,总有处在最不利者地位的公民,如果各种公共政策能够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那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最不利者的底线实际上在提高,那么所谓最不利者就会成为一个动态概念,不同时期的最不利者,其利益水平可能已经有很大改善。那么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公民最大程度的平等。
二、必要性与本土性
笔者以为,就对于平等与自由的得兼来说,罗氏平等与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机会平等的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的思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两者的冲突,以便更好的实现正义,并且也不否认其在这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我想这是一个真正自由主义者的风范,才是真正的平等捍卫者。但是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罗氏理论还有一些欠缺。单单不说其“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在现实中可操作性几乎为零,就说其不把经济自由纳入基本自由体系这一点,就已经不为广大学者所接受。试问,经济基础都没有建立起来,政治上的基本权利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经济自由权利支撑的基本自由是没有保障的自由。
就这个问题,立足于自主意识的我有着自己的看法。本人来自于贫困的农村,深知那里的人们绝大多数都是一辈子呆在穷山沟了,文化程度低,与外界交往少,全家老少整天为生计而忙碌,与他们谈平等与自由可谓对牛弹琴。即使现在,各方面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变后,他们那种孽根却依然在起作用,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的水平跟不上来。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只要有饭吃,有衣穿就行,其他一概不管。总之,愚昧与经济落后使得广大的农村人民陷于自我迷茫的泥潭,即使有一点平等思想,也只是“打土豪,分田地”思想的历史翻版,其他则全然不知。我们听起来心里很不是滋味,但是事实上就是如此。所以笔者很反对那些空洞的大理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即使是不够健全的一些所谓土办法也是笔者所称道的。因为,每个人在平等与自由方面都有着自己不同的标准,不能像生产产品那样做到整齐划一。有时候你认为是平等与自由的事情,在别人眼里却是一种极大的限制与阻碍,因此,充分尊重个人意识,促进整个社会主体意识的觉醒,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好途径,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哲学,即使这点思想有些不成熟,但我想应该成为作为统治工具的国家所必须考虑的治国安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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