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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景仲(15)
当然,要实现上述目标,达到真正的正义,我们的政府应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从现实来看,我们的领导人还是功不可没的。我们不是美国,也不是西方国家。邓小平理论中的先富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虽然不乏功利主义的味道,但是它却解决了实际问题,使中国强大了,这就是一个好举措。短时期内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但在自由充分发挥作用的改革开放、崇尚创新的时代,平等的水平在历史的线条上还不是在不断地递增?何况我们最终的目标还是平等。中国要发展,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样,中国的正义问题也必须联系我们的国情,我们的问题唯有自己才能解决。因此,在政府不断努力的同时,我们作为国家公民中的一员,当然也应该参与关注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是大家共同的正义,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况且,没有了平等与自由,个人还谈何生存与发展?个人的价值又有何意义?

7 结语

本文在正义的大前提下,立足于个体自主,着重探讨了平等与自由这两大紧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其中又以解决两者之冲突,寻求两者得兼的问题为重点,以图达到实现现代正义的目的。固然,这方面的理论,前人已有着深刻地认识与研究,本人在文章中也借鉴了不少。但是联系我国的实际来看,并不是所有前人已有的这些理论都能解决我们自己国家的问题。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粗浅地谈了一些看法,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是本文所必须作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但不管怎么样,我想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平等和自由得兼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都拥有基本的能够保障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条件。因此,任何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以牺牲平等与自由为代价,都是不公正的,更是不正义的。




尾注:

[1]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第22页。
[2]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一部:“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
[3]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第24-25页。
[4] 转引自《社会契约论》之《纽沙代尔手稿》:“人是自由的,尽管屈服于法律之下。这并不是指服从某个个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所服从的就是另一个人的意志了,而是指服从法律,因为这时候我所服从的就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一个主人可以允许这一个人而拒绝另一个人;反之,法律则不予以任何考虑,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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