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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景仲(8)
由于“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24] 。因此,平等精神成为政治制度及方方面面制度维护其合理性,保证其连续性的理论内核当然不足为奇。并且驱使立法者为了平等的使命而把握好利益的天平。
(三)、平等的现代意义
可以说,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黑夜以后,文艺复兴在人类摆脱精神枷锁,寻求自我解放的路途上标志着黎明的到来。而今之西方,在自由的道路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在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地位分层不断明显的现代社会,更应该把眼光放在平等上。
固然,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取代实质上的平等,其实是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但如果不加以强制,则只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甚弱的结局,这便失去了人类之间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特征。所以,平等之于现代社会是必要的,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5 徘徊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正义

(一)、正义理论小史
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5] 。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6] 。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7]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8] 。到了资本主义制度时期,正义有了更通俗说法,即:“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29] 。而当代正义理论之极大成者当属罗尔斯及其《正义论》。
(二)、正义真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怎样定义,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30]。因此,为了有效地起到作用,正义呼吁人们从他们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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