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10)
在现有体制下,如何提高法官的收入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减少法官的数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而减少法官数量的前提是必须减少司法纠纷,把法院的主要功能从纠纷解决转向规则之治。目前所倡导的大调解机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减少法官数量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在法院内部实行人事多元化体制,具体做法是将法院的人员分成法官、执行官、书记官、法警、后勤五大部分。对不同性质的人员采用不同的录用标准,不同的管理方法。对法官的录用标准要求最高,成为法官也最难,在此基础上,在现有条件下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法官行业的吸引力。而且这样做也不会使法官的高薪制受到社会的责难。
(4)建立专门委员会遴选法官
通过上文对国外法官遴选制的考察中我们知道,国外的法官都是由专门委员会来任命的,我国长期以来法官的任命是由同级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权力。而通常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仅限于法院和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且一般都是根据法院确定的名单作形式上的审核,往往是走走过场。这种做法很难挑选出德才兼备的人才担任法官。而且,由同级人大任命,又使法官的来源受到地域和行政限制。无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设立独立的遴选委员会,委员会必须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参加,法官的候选人必须以专业知识和审判业绩作为推荐的基础。在此程序上,采用公开的听证会制度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方面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在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并任命。
(5)逐步建立法官长任期制。
笔者主张在我国推行法官长任期制,并非是因为照搬照抄美国的经验,事实上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因为其存在着一些弊端而被一些美国学者称为“最愚蠢的条款”之一。但是,依据波斯纳的研究,法官是更需要固态智力的一项工作,并且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在人到60岁之后仍然增长,而不是衰落,可能会持续到80岁。 因此,在我们这个司法知识传统非常缺乏并很少积累的国家,在制度上防止司法经验的流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推行法官长任期制,推迟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意味着法官收入的增加,法官地位的提升。
具体的做法是:在法官相对职业化的前提下,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按照现在人口的发展状况,可推迟到70至75岁,但并不是要求法官只有到这个年龄才可以退休,可以允许法官提前退休,并且将这种规定制度化。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状,防止法官待遇相对提高后,其它官员在退休前几年出任法官,可以规定在60岁时任法官满10年或15年才可以推迟到70或75岁退休。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