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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7)
(2)法官交流、轮岗的负面作用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5条规定了法官的交流、轮岗制。具体为: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换岗位要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通过实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这一制度看起来与法官选任制无关,但将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作为法官交流的一种方式的角度看,这也是法官选任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这项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不公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法官对司法知识的全面了解,使法官有一种更为开阔的司法利益视野。
然而事实是,首先,法官的异地交流并不能起到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因为一方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由法官长期任职一方造成的,而是由长期以来法院体制的行政化造成的,法院的行政化使得法院与政府的行政体制同构化,并使行政权的干预能够十分通畅地进入司法领域。 因此,机制上产生的问题是不能靠少数法官之间的流动所能解决的,交流出去的法官在现有机制下到了新的地方难免仍会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其次,沿用古代官吏异地任职制的交流、轮岗制在现今的信息社会其所能起到的作用已是微乎其微了。发达的交通,便捷的信息已使物理空间不再成为障碍。要“办事”,找个熟人,一个电话哪怕是隔着千山万水也可以马上搞定。我们不能因为一项改革措施能起到很有限的收益就去推行。交流带来的还有一个费用问题,点缀式的交流既不构成制度,也不会有效果;要建立一个常规的比较普遍的(即相当部分的法官交流)交流制度,即使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也往往会给国家和/或个人带来相当高的费用。 所以,对一项改革举措要进行科学而全面的评估,决不能因改革浪潮逼人而“饥不择食”。
而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的法官轮换岗位制事实上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相矛盾的。我们先来将法院的情况同医院作一下比较,虽然有观点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但笔者认为,两者无论是从专业化的程度还是分工的精细化方面都有共同点。法官与医院的医生一样应具有专门的技术。在医院里,是不可能存在不同科室的医生交流轮岗的问题,如果让一个拿手术刀的外科医生交流到血液内科或呼吸科的话,我们会认为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那为什么在同样分工很专业化的法院我们却可以让刑庭的法官交流到民庭或行政庭呢?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形成。所谓“术业有专攻”,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知识的积累又非一朝一夕能形成的,对所有的部门法律知识都广博精通、运用自如的法官可以说是没有的。而法官的专业知识除了法律知识外,还包括司法实践经验。如果将法官轮岗作为一种制度的话,比如象有的法院规定三年或五年轮一次岗,就会促使法官不愿对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作有意的积累,这种知识的反激励机制不但对法官本人,而且对法院体系的知识积累都会有重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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