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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8)
(3)、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尚未起到遴选优秀法官的作用。
开始于2002年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虽被理论界认为对于构建“法律共同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由于考试的难度低于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它其实成为法院和检察院改革的一部分。然而对法院来讲,统一司法考试能否作为一种筛选机制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并改变“复转军人进法院”带来的法官专业、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呢?
现实似乎不容乐观,最起码从这两年实行的情况来看,统一司法考试带来最大的负面作用是人才的逆向流动。由于目前虽然在法院系统实行了法官等级制,但其仅仅是中国这个行政化社会中技术职称的一种替代品,法院系统的工资并未因法官等级制的落实而得到增加,这也说明法官的等级尚未得到社会的认同。而我们所处的又是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在市场机制下,人往往都是“争名于朝,争利于市”。 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当法官并不是他们的首选,人们往往会选择收入高出许多的律师行业。以致出现“法官门槛提高、断层现象日甚”的现象。 而无论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还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已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经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搏杀后,他们中的部分人会选择去当律师或流动到待遇高的法院当法官。以致在西部的某些法院出现了几个法院组成一个合议庭的窘迫状况。
统一司法考试一时也无法改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法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偏低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统一司法考试只对需新任命的初任法官作出了要求,对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仍没有约束力。当然,不同的问题应不同对待。问题是,由于前面讲到的法官助理制并未起到其真正的效用,而这部分人事实上又占用了法官编制的大部分。现实的人事制度决定了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和定编权,法院的案件数量和难度逐年增加,但人员的数量事实上在减少,象笔者所在的法院,从1998年至今就因为编制的问题没有进过一个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另外,统一司法考试仅仅是一个入门考试,它与高考不一样,高考的学生达到分数线,一律录取,而司法考试通过了只是一个资格,如果选择了律师职业,很快就可以拿到本子执业了。但如果选择当法官,首先是一个能否被录用的问题,即使录用了,也不是马上就能当法官的,因为对于法官的任命,法院还没有年限方面的规定。这可能也是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不选择法院的原因。另一个方面,由于统一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存在冲突,特别是对应届毕业生而言,他/她毕业后面临的首先是公务员考试或其他应职考试,这就会造成一部分法律教育培训的人才流入非司法机关,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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