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9)
四、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的几点构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了目前法院系统有关法官选任制的缺陷及已有改革措施的局限性。而通过与域外法官选任制的比较,他们在法官遴选制度上的许多长处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虽然由于时空的变化,发展轨迹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但这些已经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帮助我们思考问题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1) 提高遴选的标准
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一的情况,应当参照国外限定授予法学学位大学的做法。修改法官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我国的法官只能从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中选拨。并且只能是在国家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认可的大学中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对担任法官学历要求的地区差别应予取消。
(2)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衔接
目前,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不能遴选出优秀人才担任法官,一方面当然是待遇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官培训的关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法官培训机制,就司法训练而言,我国的法官在从事法官工作之前,获得司法经验和技能的唯一途径是老法官的“传帮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老法官本身的素质事实上是难以胜任对新法官的训练的。这样,新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担任法官要通过长时间的自行摸索,才可能胜任法官工作,这对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是不利的。
实行何种培训制度,将直接决定着司法官的遴选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关于法官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统训和分训相结合的方法。即在国家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司法官学院,对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行统一培训,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在培训合格后,经过遴选实现职业的分流。对于分流到法院的那部分人,再由各地的法官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的方法可采取一个教师带几十个学生的师徒式职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则主要集中于司法实践经验的培养,在经过一年半到两年的实战培训后,方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
(3)提高法官的待遇
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才逆向流动的机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法院系统的待遇偏低,法院没有足够的利益来吸引优秀的人才留在法院或进入法院。在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大环境下,只要提高了法官的收入,就一定会有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愿意出任法官,相应地法官职位的人的素质也就会大大提高,并且,由于法官职位变成了一个高收入的职位,法官自然也会更珍惜这个职位,因此也一定会减少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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