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适用于多人伤害事故的程序问题/吴学权(2)
真的存在不公平
一、责任豁免与否的不公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超过限额的损失,再由事故双方按责分担。由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过错、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他的损失不超过责任限额,他就能得到足额的赔偿。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内,受害人的事故责任被豁免。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额的,而且该限额也不高1,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多个受害人的损失更是如此。由于超过限额范围的损失不再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是由事故双方按责分担。因此,对于超过限额范围的损失,有过错的受害人也要自负相应的损失,他的责任不能豁免。这样,在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先起诉、先处理的受害人往往能享受到责任豁免的待遇,而后起诉、后处理的受害人往往享受不到豁免的待遇2。对同一事故、同样责任的受害人而言,仅仅由于起诉、处理的先后,就导致责任的豁免与否,而且,造成起诉、处理先后的往往是一些不可归责于受害人、也不可归责于法院的客观原因3,对此,你能说这公平吗?
二、赔款到位与否的不公平。
赔款到位率,与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讲,保险公司的履行能力相对较高,而肇事者的履行能力相对较低,特别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的肇事者,更是如此。因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保险公司的赔款容易拿到4,而肇事者的赔款不容易拿到。由于保险公司先予肇事者承担责任,故先起诉、先结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履行能力较高的保险公司,而后起诉、后结案的赔偿义务人却是履行能力较低、有的甚至没有的肇事者。先起诉、先结案的受害人往往能顺利地拿到赔偿款,而对后起诉、后结案的受害人而言,等待他的很可能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白条。同一事故的受害人,有的得到赔偿、有的得不到赔偿,而且,造成赔偿到位与否的原因仍然是起诉、处理的先后。对此,你仍能说这公平吗?
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它的危害性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
仅仅由于起诉、处理的先后,竟导致这样不公平的结果,这肯定会令人心理失衡。特别是对同一事故的、同样责任的受害人而言,这种不公平的感受尤为强烈。人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不公平的结果,不但会损害公民的法感情,相反还会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怀疑和怨恨。由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石,长此以往,会损害我国法治建设的根基,法治的理想会成为法治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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