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适用于多人伤害事故的程序问题/吴学权(4)
在司法层面没有导致不公平的违法行为,那么,问题一定出在立法层面。下面,让我们检查一下现行法律有否规定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应当公平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的规定。
在《民法通则》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同一事故中的多个受害人公平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虽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债权的规定,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与破产无涉,《破产法》的规定于本议题无涉。
在《民事诉讼法》,有一些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首先是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在二人以上,但他们有各自的诉讼标的,他们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故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无适用余地,一事故多人受害的多个案件不能据此而合并审理。
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在二人以上,但他们的诉讼标的却不一定是同一种类的,6而且,有的当事人不一定同意合并审理,故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合并审理。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合并审理,那么,有的受害人已起诉,有的受害人尚未起诉,也难以合并审理。再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已全部起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同时判决,但法院不能并案判决,只能一案一判7。由于有的案件可能上诉,有的案件可能不上诉,有的案件早申请执行、有的案件晚申请执行,也难以保证全部案件同时生效、同时执行。所以,由于只有部分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可以合并审理,所以,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缺乏普适性。
接下来是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虽然一事故多人受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肯定在二人以上,但相当一部分案件不一定能达到十人以上,故集团诉讼制度对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也缺乏普适性。
综上,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对同一事故多个受害人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及公平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问题进行规制。很显然,不公平是法律漏洞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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