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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犯罪原因/张敏(2)
2、贪婪心理
女性犯罪人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动机。
3、仇恨报复心理
从女性犯罪的形成来看,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4)
4、自暴自弃心理
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5)挫折情绪犯罪人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2)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2)
5、错误的人生观
女性犯罪者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对人生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的。她们把美丑颠倒,热衷于庸俗丑陋的生活方式,从中获得低级趣味的愉悦体验。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 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 社会环境因素
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2)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生活于其间的血缘单位。家庭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女性将家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家庭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就会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消极情绪是一切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2)
(三) 邪教因素
女性的行为易受到环境或他人的暗示,所以女性容易被坏人利用、拉拢、引诱,进一步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邪教组织的反本质必然导致残害生命的暴行。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集中暴露了中国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
任何一种犯罪原因都不是孤立的或绝对的,它们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同,而且通常都是若干因素引起一个犯罪行为或多个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各个原因都要综合考虑,且犯罪原因的内容还有待充实、丰富、完善、科学。

参考资料:
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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