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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钟强(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把改革后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定位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上”。①而所谓疑难、复杂案件,无非涵 指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深度而言,涉及到专门的知识,因专而深、因深而疑难、复杂;另一方面,从广度而言,跨学科、跨专业,因广而疑难、复杂。因此讨论决定案件范围应具体化。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除判处死刑、危害国家安全、外国人犯罪、宣告无罪和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仍要全案汇报外,对于其他的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则由合议庭负责。要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结构的单一性,既注重讨论重大的刑事案件,又注重讨论复杂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五)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为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应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委员错案追究和审判委员会责任承担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承办人汇报不全、错误造成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如果是表决错误造成的,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防止客观上存在的一人发言,特别是领导人先发言定调,他人附和的情况。对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应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职务。凡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如果后来被确定为错案,无论审判委员会是否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都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并判决的,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共同承担责任,因为此时案件的判决,实际上是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共同意见做出的。对于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并判决的,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承担全部责任,未改变部分,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承担责任。在审判委员会内部,根据会议记录,表决时所持意见与审判委员会的最后决定相反的委员,可以不承担实际责任。  
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1)、对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汇报情况可实行案件汇报评分制,并列入考核及质量评定机制,促使合议庭及其审判长严把质量关。(2)、为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应发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能。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书面报告,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送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分送各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使得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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