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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钟强(12)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在法院立案时即可告知或通知当事人有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该案回避的权利,并按案件性质,把审判委员会常设委员及专职委员的名单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六)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民主化的表决机制。
首先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是由院长发表意见的情况,健全民主表决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最后发言,以保障给每位委员最大的发言空间,做到不受院长意见的影响。坚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位委员都享有均等的一票表决权。
其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列席制。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案件,该庭庭长、该案的审判长、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也应列席;另外对于凡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二审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经交换意见后一审法院仍持不同意见的,可请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也应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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