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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0)
关于战争、国家和人民手中普遍掌握武器的关系,以及多民族国家与战争的关系,可能由于方法上的困难,很少有人对之系统论及。更有不少人,出于政治自保的需要,在故意回避这个问题。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发现,凡是单一族群的国家,凡是不过分强调族群差异和民族特质的国家,凡是手中握有强硬武力的正义国家,凡是百姓握有武器而政府又睿智的国家,凡是信息充分而政府和百姓又共享的国家,是鲜有战争的,除非出于自保和捍卫人类正义之目的。作者的一个明确意思是,为了有效遏制战争的次数和规模,在意识形态或者具体的管理措施中,过分或突出地强调文化或文明的多元性,而不是人类利益和文明的同质性,或者偏颇地强调哪一个族群的利益,而不是在实质上公平对待,都将无法有效解决面临的困难甚至战争威胁。潜在地,现在许多国家看好的民族自治政策,长远看,并不是什么妙计良方,相反,它可能是未来引发祸乱和战争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理性的快速区域和化民族融合化是解决很多问题的关键所在。的确,在现代条件下,有效解决全球化和文明多元化问题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最大的障碍是我们的“前见”在作怪,这一点在少数族群那里更加突出,他们往往把这种进步看作兼并关系,有一种被吞掉的感觉。作为一种方法,作者认为,取消族籍,统一标符,强调平等,并且,对那些由于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在世界文明进步中被迫落后的地区和族群有阶段地扶持,这是理顺关系,促进人类进步的正确方法。
对于文明的统一性和相对性问题,有一种观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人类就会受到伤害。该观点认为:人类的存在正是由多元(性)构成的,取消多元,就等于毁掉人类自身。这种观点如果抛开偏见,应当是一种中性的表达,但是当它被偷换了概念,以固执己见、被历史和人为强加于自身的那些传统习俗代替人类基于天性的生活方式的多元,并为那些人们尽管生活在其中,但仍为未觉察到的并非真正文明、并非自我意志选择的习俗辩护,比如,阿拉伯国家妇女的地位,非洲国家妇女的地位,如不让妇女公开从事社会活动,屈从于男性以及女子割礼等。它在本实质上是对抗或否认文明的统一性和相对性问题。人类生活方式的多元,是站在假设但可以验证的立场上的,这种多元,首先,选择它的人被认为是有理性的人,能够识别利害关系,具有普通人应有的一切思想和辨别能力;其次,是自己选择的结果,不是历史和人为强加的;再次,它以不使人(自己和他人)和社会受伤害为前提,最后,在非议面前,它是可以通过公决的方式被验证。对于最后的公决,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否则,公决会被歪曲或着被邪恶地利用。具体做法是:一是公决可以由任何一方政治实体或一定比例的所在地区人民向联合国及其专务组织提出,经其同意后并经合格的主持程序,并且产生的结果具有国际法上的普遍意义和公信力。二是在公决之前,必须使参与者相对隔离,为其提供保护,使其远离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威胁和恐吓,而无记名投票和不体现投票区的做法比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三是必须对参与者进行比较法上的文明知识的专题宣讲,要使其充分了解世界通行的做法与本传统做法的差别以及产生这些差别的根本原因,尤其是科学和安全的标准是什么。但是,不能带有暗示或强迫以及其他潜在的诱导性因素。四是必须保证宣讲者的素质和宣讲的时间,使其足以保证在知识领域没有遗漏。五是公决的执行不能由公决地区的当政者主持,应当由一个不偏不倚的有权威的第三方主持,就目前而言,联合国及其专务组织以及经它们同意的相关国家或组织,比较适宜担此重任,但应当允许该地区的当政者有条件地参与。六是对公决结果允许公开辩论,但必须服从,特别是该地区的当政者。除非有明显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公决过程中有对公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舞弊和威胁行为以及相关计数上的严重失误,不得进行二次公决。七是公决产生后,各方必须加以尊重,尤其是该地区的当政者,负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义务加以落实。八是二次(或再次)公决的谨慎例外。如果公决结果与原有制度习俗一致,且前次公决是由联合国及其专务组织提起的,允许提议方(广义的)在阐述充分的理由并附具证据后,申请二次或再次公决,但再次公决应当距前次公决的间隔至少不得低于五年或其他一个合理的年限。九是公决对主权的尊重和限制。对于提请公决的事项,不得在事实上造成一个国家和地区分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公决结果为由要求自治。但是,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尊重公决结果的行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先国内后国际的渠道寻求救济,在国际调查面前,相关国家负有真实说明的义务,对于严重的问题,必须提供具体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合理的补救期限。否则,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国际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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