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1)
此外,对于公民能否拒绝征召进入战争,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它们的理由很简单:既然你是本国的公民,就有义务在国家危难或者需要的关头响应国家的征召,否则,就应当接受惩罚。作者认为,对此不能简单地看待,至少,上面所给的信息并不全面。如果沿着上面的逻辑,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意日等国家的军人来讲,正好成为其逃避审判和拒绝良心谴责的口实,而且,对于后来美国对越南、苏联对阿富汗的战争等,现在来看,很少有人否认那些战争的侵略性,也很少有人认为当时那些曾经拒绝负兵役的人应当受到惩罚。正是对战争起因和发动战争理由等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发动者或卷入者往往以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真相,还有战争本身的残酷性,这一切都使得个人在国家和未知但巨大的危险面前的十分渺小,如果一概否认个人对抗战争的权利,个人和战争都有被邪恶利用的可能。那么,个人在战争面前究竟该何去何从,要想找到一个统一答案的确很困难。作者的一般性建议是,如果是战争的发起者及同盟性的参加者一方,不应规定个人有强制负兵役参战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因其拒绝行为受罚。如果是战争的受动者,且反抗或战斗被公认为抵制侵略、实现国家和民族、个人自保之目的,或执行国际公认的具有正义性的使命,且穷尽了其他手段,个人则不得拒绝征召参战。否则,个人有权拒绝参战,并不得因之受罚。
至于军人在上述情形下是否同样享有拒绝出征作战的权利,这个问题看起来复杂得多,作者的一般意见是,可以拒绝执行。但是,如何给予这些特殊的群体有效的救济,可否依据或参照政治避难的规则,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对于上述权利之保障,在坚定的传统没有形成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通过缔造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条(公)约及相应机构来实现。但截止目前的系列公约或条约的表现并非如此理想。作为有效且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之目的,各国制定的系列涉及人权保障的法律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公认的国际机构备案审查,并向该机构定期报告本国人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战争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多个国家对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发动的军事打击给我们提供了鲜活的案例。为什么各国及其人民对美国向伊拉克开战抱有如此复杂的感情,由初期的坚决反对或声讨军事打击,到后来谴责或呼吁减少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再到强调加快战后政权的重建以及在伊驻军尽快撤军、政权移交等等变化,这种由强到弱的国际声音是否默认了军事存在?还是正义和真相逐渐发现?还是相关战争的信息与各国利益的交织的结果?其他还应当考虑的问题:该战争是对国家的还是对一个政权或个人的?美国及相关参加国是否通过战争得到了巨大利益,如果有的话,这些利益是什么?绝大多数伊拉克人民的看法与相关的看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在什么地方?正义在这场战争中究竟占据多少位置?萨达姆政权在当政期间究竟对人民做了什么?伊拉克各族群或教派的矛盾怎样,造成相关局面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缓解并最终解决上述矛盾?等等。搞清楚上述问题,将会大大有助于提高关于战争本质的认识,以及本文作者提出的关于战争两个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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