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3)
忽视平等权和对平等权的滥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错误和危险的。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后者,比较陌生,因而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对平等权的滥用,往往表现为高举平等权的大旗,并且,经历了争取平等权的过程。正是从没有平等权到突然拥有了平等权,如果这一过程不是主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的,而是通过领导者的个人权威或者借助于暴力的私权救济实现的,那么,就容易产生普通民众对个人权威和暴力的迷恋,而无视法律的尊严。长此下去,不利于法治社会建立。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不正面承认并解释造成不平等局面的历史和实现原因,主动承担责任,并努力多渠道补救,那么,就很可能给不明真相的群众带来误解,并被一些谋求政治地位的危险分子利用,给国家和地区的稳定带来危害。
在目前的中国,对平等权的认识刚刚被重视,但是,在救济领域还需要尽快完善。尽管美国也存在着相当多的平等权问题,但是,由于美国宪法上平等权保护的广泛可诉性,从而使得相关的救济来得比较及时、充分。在我国,由于宪法上的相关权利并没有一一细化到可诉的地步,加之我们的宪法监督机制上的缺陷,还有各级法院的谨慎,从而使得许多关于平等权保护问题得不到有效救济。
在平等权的保护或救济上,应当将超平等保护措施列为阶段性工作的重点。所谓超平等保护措施,是指针对弱势群体,在常规的、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措施无法拉平与其他群体差距的情况下,为了使最大多数的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补救的紧迫性、重要性,而采取向该弱势群体严重倾斜、超过形式平等概念的实质性平等保护,尽快弥补相关差距对国家和民族等实体的伤害的救济措施。比如,在物品、资金和技术、人才投放上,不再按原比例平等分配(主要基于人口、现实的产值、转化率以及区域面积等因素),而是超乎寻常规模地投放到偏远落后地区或族群,使该地区或族群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步到或达到一个与其他广大地区或大多数的同步水平。并在实现这一巨大跨越后,逐渐将投放的量和速度恢复到原有的基于一般意义平等考虑的水平。
关于平等意识的养成,国家(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应当而且事实上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主要从权力在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集束这个意义上讲),所以国家及其职能部门肩负着最为重要的任务,负有教育民众、立法保护、有效救济、适时评估、及时扶正相关平等权及平等意识的责任。从体制改革角度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思想启蒙等诸多领域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的时候,必须牢固树立平等的意识,并将其作为稳固各项事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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