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4)
关于人权
对于人权问题,需要说明或阐述的方面很多,在这里,作者将重点讨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保留以及人权的目的性。
对人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国际保护,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并不断走向完善的。一个明确的认识是,正是二战的残酷和非人道,才使得人类得以全面地正视、反思自己。相关大量人权保护国际文献的出台、实施、推广和完善,正是这种理性反思的结果。祸兮,福兮;福兮,祸兮。正是这种辩证法的真实写照。
迄今为止,《国际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等30多部、涉及多个方面的专门性人权保护公约已被通过,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签署和批准了它们。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已经履行了它们,特别是当许多国家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对一些关键性的条款进行保留的时候。例如,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对涉及妇女的公约都表示了保留意见,从而完完全全地使这些文件失去了意义。对公约全部表示同意并在国内立法中引入这些规定的国家寥寥无几。(参见《通往自由之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精华丛书,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2003年9月第1版。)
中国法制历史上有句名言:徒法不自行。大意是,仅靠制定法律(自身),而不去实际执行(它们),再多的法也没有用。如果将其转引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上,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如上所述,如我们所思所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运行和监督机制,单靠各个国家自律,人权保护的目标势必落空,尽管人权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内法的实施来实现,但是,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权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事情,那种借口内政和主权不容侵犯而拒绝人权国际监督的做法显得越来越苍白和可笑。同样,那种借口人权问题而试图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直接的对话甚至辩论面前站不住脚,并显得赤裸裸。出现人权方面的纠纷和争执,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作者认为,那就是提供一个类似法庭的场所,在合格的人权监督主体在场下,就相关国家和组织提出的质询由相关国家进行对话、辩论和质证,允许向问题地区或问题疑似地区派驻组织进行观察、调查,并同意接受裁断。这是辨别是非和黑白的最好办法。现在一些国家拒绝这一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这样,与其说是它们怀疑有关国家和组织的诚信和善意,倒不如说是在怀疑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甚至有以内政和主权为借口隐瞒自己压制人权之实的暴政嫌疑。至于什么才能称为合格的人权监督主体,应当是争议方和联合国都认可的或同意由其裁断人权问题的组织或机构,在一方涉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可以完全由联合国大会单方同意并作出裁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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