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5)
对于各国普遍对人权保护国际文献(公约、条约或协定等)中的条款保留问题,必须进行检讨。换句话说,联合国及其专务机构的强制监督执行职能必须加强。不允许对实质性条款落实打折扣,必须召集一次专门的公开审查大会,由保留国陈述其意见,接受大会质询,并接受大会的裁决,一旦裁决与其现行做法相异,保留国必须改变其做法,撤销保留条款并落实大会的相关决议。
在人权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至今仍有不少模糊甚至有害的认识。典型的就是人权的手段和目的双重说。他们认为,人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内在自由的发展,而人权概念本身及其具体的细目,比如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等,以及相关的立法及其实施又是手段,手段和目的是同一的。如果不仔细推敲,该观点似乎就是正确的,似乎还很有逻辑。但是,作者认为,该观点错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在虚假之上,人的全面、内在自由发展被隐寓在未来,而且,至于其实在的构成,没有人把它们描述出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手段的可选择性可能成为对人压制、迫害的工具,并可成为对抗国际舆论和国际保护的借口。三是依照该观点,可以推出人权的多元(这里的多元,不能与人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的多元相混淆),而不是内在一致性。这容易造成人的割裂。四是更深层次上,它会导致可怕的种族和人的优劣观点,并为大规模的杀戮和迫害提供口实。
作者的观点是,人权保护只能有唯一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是由每一步切实的保护来实现的,但这种保护不能被解释为人权的手段,而是人权的必备构成,因为手段是可以选择的。现代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体都应当是在为这个目的服务的。的确,我们对人权始终有着怀有理想,但是,这种状态可以通过公开的交流和辩论被确切认知。在地球上的人类,关于人权的概念在本质上应当是同一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人自身,人类就可能有高低贵贱之分,歧视和杀戮就会连绵不断。在另一个层面上,正是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所以关于人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的一致性是不言自明的,那种双重标准或以内政为由拒绝人权对话或调查的行为自然是令人无法容忍的。
关于政治意识形态
在作者原来的安排中,试图把政治和意识形态分开探讨,但是,这就遇到方法上的障碍,无论从价值量来看,还是从效果来看,以及人类特有的经验,我们关注意识形态,离开政治目的就无甚意义,而政治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以何种意识形态主宰或主导社会全局。有一种令作者感兴趣的西方表述是:意识形态是关于政治目标和最令人向往的政治秩序的一系列紧密相关的信仰。它实际就是关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一种表述,但不能涵盖其他经济方面和民主方面等系列指向的信仰。比较起来,东西方国家对政治意识形态有着理解上的显著差异,在西方,政治意识形态往往被视为一种信仰的集合或者是目标指向的集合。在东方,则往往被视为一种控制,视为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分水岭。这里仍然存在着以下分歧,其中有些内容值得我们深思:(1)无论哪种理解,在人民心里究竟是怎样的表达;(2)上述概念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事物的本来面目,能否指引未来;(3)概念上的差异究竟是如何引起的,政府在其中的影响有多大;(4)在人类的进步中,(5)设置这样的概念利弊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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