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8)
人们对于自然界破坏作用的恐惧,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成反比例关系,而对人自身和国家机器的恐惧,却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成正比例关系。如果说,人结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自保、在于对抗暴政、在于充分实现自身利益,而副产品是利益制衡带来的秩序相对稳定。对于这样的陈述,接受起来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如果明白了国家的组建是人民不能充分行使结社权的产物(尽管现在没有人否认国家的缔造者是人民,但是,带领人民征战并在组建政权问题上有着特殊发言权的毕竟还是少数,而且,由于客观或主观的种种原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人民往往无法在有效识别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还有,由于人类迄今掌握的不言自明的道理,谁也不能保证领袖者们的主见或构想就一贯正确。),以及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后的寻租危害等情形,都使得人民甚至当政者颇为困惑和不安。在很多情形下,个人的努力和奔波在权利救济和纠正当政者失误等方面收效甚微,而且,害怕打击报复、权不压众和组织认同等心理的交织,进一步将社团组织的功能作用和结社自由权凸显出来。事实也充分证明,任何一个国家或政体,离开广大的社团组织和有效的结社权保障,谈民主法治建设就等于空中楼阁,没有根基。相反,现代被称为民主法治的国家或接近这个称号的国家,没有一个不充分重视公民结社权的。
一些国家或政权为什么不重视或着不够重视公民结社权呢?归纳起来,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权利和权力的本质认识不清,不得社会平衡法则的要领;二是对结社权存在偏见,怀有恐惧心理,将其与社会混乱联系起来;三是长久以来的惰性造成了立法和管理技术上的缺位,这种缺位反过来又助长了对结社权的漠视。研究表明,在公民权利(或称民权)升华为国家权力并对其监督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不像理论上阐述的那样一帆风顺。对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任何人持异议,但是,当社会个体真正与国家机器打交道的时候,才发现这些机器及在里面的人的面孔竟如此一致地陌生,还发现,在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下,竟有那么多不和谐甚至残酷的事情发生了而且正在不断地发生着,当个体对上述行为指控时,才发现自己的处境与其他个体一样,是多么地不利,声音和能量是多么地微弱,即使将相关的指控提交其他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调查,由于权力运行中复杂交错的关系,得出的结论往往不令人满意(可能法院的介入会好得多,但是,如果一国法院受案范围或裁断权受到立法和政治上过多的限制,且在执行上不力,那么,法院的作用同其他的部门没有多少差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案尝试不断成功的汇集,人类的天性发现:如果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出现,个体权利被重视的程度会大大提高,而且官僚们在权力运行中的态度也会谨慎许多,特别是当该团体以一个强硬的面孔或多数人的集合出现时。更高级别地,人类发现,当个人的执着与社团的努力有机结合在一起时,将会成为社会变革的巨大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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