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19)
对社团的不重视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它们的恐惧。的确,如果在一个宪政体制尚未建立的国家,宪法地位和宪法上的权利尚不牢固的政权中,社团的发展和繁荣对于启发民智、挑战统治者地位等方面确实存在“威胁”。但是,仔细想想,这种“威胁”的真正制造者不是别人,正是统治者本身。仔细观察现在几个被仿效的法治国家,没有一个因为社团的发展和繁荣破坏了社会的平衡及其进程,相反,在基于民意宪法厘定的框架内,各种潜在的利益公开化,公平公正的讨论明确化,对财富的定义和追求正当化,这一切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社团组织以及结社权的发展密切相关。
关于代议制
代议制,是一种民主表达和社会管理的形式,就是由社会成员推介代表代替自己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并努力使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以期待自己利益与公共利益双赢、最大化的一种制度安排或设计。由直接上的意志表达到代议制,与其说是一种进步,到不如说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被迫选择更恰当。无论如何,相信自己胜过相信他人,这是人的天性。但是,随着社会化的进程,人口的迅速繁衍和各种信息的繁杂跌荡,尤其是当个体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疲于奔波的时候,这就使得自己再想直接投身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变得十分困难,但选择后者作为一种职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代议制就产生了。既然是代议,一种怀疑从开始就产生了:自己推介的代表能否忠实于自己的意志,并且,代表会议表决方式上的不计名性客观上加重了这种怀疑。从另外一个方面,代表们也在经历着同样的困惑:当他们满怀信心和激情带着选民们的最初意志来到大会上,在公开的质询和辩论中,才自我意志地(当然,在现实中,代表们从一开始就有自己的意志,并且努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选民,但是,这种意志的表达限度很难同在表决现场产生的意志那样独立自主)发现,如果想不打折扣地提交并实现主要基于选民意志产生的提案,将变得十分困难——它们有的变得是那样幼稚,有的是在损害整体利益,有的根本上无助于公平、公正,有的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分裂。当选民意志与代表的自我意志相冲突的时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服从和背叛。但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比如,一种情况在对选民意志“背叛”的同时可能就是对整体意志的服从。用“利益的妥协”来解释社会存在将会比其他理论更简明、更有说服力。
既然代表意志与选民意志总有可能存在不一致,而且,随着代表基于特定身份拥有信息量和社会地位的增强或提高,(仔细想来,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其拥有的信息量就越大,而且密级信息越高,可以说,信息是构成社会地位高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代表们的意志会越来越反作用于选民,左右其注意力,影响其表达和选择。同样地,代表会议的日益公开化和现代媒介的迅捷,使得选民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接近“真相”,但是,“真相”的纯度又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民众的“容忍度”、代表的秉性、现代媒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政府的坦诚相待等。环环相扣、利益交错,这就是我们不愿看到但又必须每天面对的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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