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20)
透过上面逐渐清晰的分析,我们在完善代议制面前,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代表的民意性,即在推介代表之前,选民应当对被提名人有着充分的了解(知情权)并有这样机会的保障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直接的选举,除非这种选举不具备应有的物质条件或成本过高。二是被推介出来的代表,必须生活在选民之中,了解选区意愿,并提供选民能够与之及时联系的低成本办公地点和方式(比如,开通选民热线电话和网络办公等)。三是代表在每次参会之前,应当在选民能够知晓的地方公布拟提交的议案或问题,接受选民监督,看是否有遗漏或者出入,以便及时修订。四是应当充分保障代表的代表权,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和言论上的豁免(至于豁免的限度,应当谨慎地界定,否则,会在实质上构成对代表权的阻碍),使其能够没有顾虑地行使充分的代表权。五是应当增大并规范代表们对政府(广义的)运作的监督权。允许代表们拥有基于公众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公开向相关职能部门质询,进行责任问讯,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协同执法部门一并查处。六是充分发挥选民、社会舆论的联动作用,对代表能否忠实于选民并兼顾整体利益而不渎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七是选民、代表和社会舆论联动,对公权的正确行使进行监督。
任何一种事物,只要掺杂了人的因素在里面,追求完美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也说明不完美永远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的进步就是这么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代议制,可能并不是人类民主生活方式的最佳选择,但在目前条件下似乎也没有更好的选择,于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它,使之与直接的民主表达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各自领域有效发挥作用,并相得益彰。
附 注
关于主权问题能否公决,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在主权问题上公决,其中必有至少一方认为目前自己的政治地位缺乏国际上主权实体的功能,并对这种现状不满并要求自治或自主,进而要求国际和团体内的支持。相对武装暴力而言,公决是一种和平谋求国际地位的方式。但是,并不否认在提交公决之前就没有武力冲突或对抗,而且往往充斥着武力冲突或对抗,而且,一方谋求主权公决的要求往往被其他各方认为是分裂或背叛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关于主权公决的正当性,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在上个世纪世界诸多国家为摆脱殖民统治的主权公决频繁期,相关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过。在目前,要求主权自决的地方多为民族矛盾集中而中央政权极为虚弱或者中央政权有争议甚至根本不明确的地区,个别地方仍为摆脱殖民统治之目的或为权力而在制造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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