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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21)
针对现代局部地区积极谋求主权自决的活动应如何评价?其主张能否得到广泛而有效的支持,并产生国家法上的效力。作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该主张的提出者与其他民族或团体是否原本属于同一体(基于民族成份和文化传统),是否有着深厚的民族的和历史的感情;(2)如果是同一体,该主张者在该地区人口总量上是少数还是多数;(3)该主张假定被国际认可后,是否对其他民族或团体在安全防卫利益上构成了巨大的、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害;(4)该主张的提出,是否有着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是否具有足够长的历史和足够广泛的影响;(5)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对该主张的阻抗是否有着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是否具有足够长的历史和足够广泛的影响,能否抵消或覆盖第(4)中的情形;(6)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该主张持何立场以及联合国组织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如何;(7)在具有足够长的时空范围内,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是否对该主张者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进行了严重不公正的、不可弥补的伤害,但因主张者的对抗或挑衅而加重的伤害应当被从上述伤害总量中折减;(8)如果主张者放弃该主张,其他民族或团体特别是既有的中央政权能否出具国内和国际法效力上的保证或承诺,以确保该主张者不因其以前的政治主张受罚(但诸如其实施的反人类、种族灭绝等在国际法上不可赦免的罪行除外)并能在各个领域等到公正的对待和充分的发展;(9)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
沿着上述路径,很多公决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比如,针对台湾当局可能出现的“公投”,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产生国际法的主权地位。这是因为:(1)台湾和大陆拥有深厚的共同历史文化传统,同属于中华民族,两者间主政者和民间的或明或暗的交流从来没有停止过;(2)大陆对台湾的主权要求一直没有中断过,台湾也从来没有公开独立于中华民族的主张;(3)台湾问题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处理内部问题上的一个遗留,但不存在飘移在外的情形;(4)台湾当局谋求主权的主张从来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5)台湾与大陆过去的对抗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没有构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相反,大陆方面多年来的寻求和解的努力与台湾当局坚持对抗、封闭的局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6)即使台湾当局谋划的“公投”产生有利于台湾谋求主权的结果,但这是台湾当局长期推行“去中国化”和淫威武治的畸形产物,不是台湾人民本我意志的真实体现;(7)台湾一旦独立,同源的少数将对同源的多数在民族感情和国家安全利益上构成实质的、不可逆转的损害;(8)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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