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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3)
既然我们是利益的,是整体的,我们就十分有必要审视这种利益的、整体的实现方式,或者说,我们在谈到法律这个概念的时候,“利益”和“整体”这两个概念是生死不分的。感谢经济学大师们的成本分析法,更感谢那些将该法引入各个学科领域的大师们,尤其是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大师们,他们的努力使得人类能够从更高级理性上总结得失并在此基础上选取简洁而又能更好地满足人类发展整体利益的方式方法或决策。需要提醒是,成本分析法必须和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因为尽管成本分析本身包含着公平和正义的思维,但它容易导致人们的关注落在短期心理和行为上,它不是公平正义本身。比如,在一个国家里,如何全面有效解决少数族群(含一般意义上弱势群体概念,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少数,可能完全相反,在当今中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是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但他们的人数之多令人惊诧。)的利益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坦率地将,如果可以将这些人轻易地从地球上抹掉而人类又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我想,人类早就这样做了。但是,我们是人类,我们是整体,高贵的、无法用金钱和道义来衡量的生命绝对不允许我们这样。恰恰相反,谁若为少数族群贴上异质标签,进行系列的歧视甚至杀戮行为,谁就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人类利益的多元化角度看,对少数族群必须采取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措施,我们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高级动物才能称为人类。这也意味着,成本分析法尽管为我们人类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相当领域的作用是很小的,且有时必须理智地加以限制。
按照逻辑的顺序,明晰了什么是法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之后,就不应当继续存在并不断涌现系列困扰我们的现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想应该是出在人类自身和无穷的未来。因为我们在为自己选择法律规则的时候,由于人类认知的阶段局限性和递进性,我们自身无法保证它或它们就是正确的,特别是能够穷尽地指引、揭示未来。而且,在法律之外,人性的冲突也一直在进行着,直到这种冲突危害到人类自身的存在,我们才有足够的意识和意志将其纳入法律框架。
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在人口不断繁衍的社会,法律规则需要我们推介的代表转达民意制定并凭借强制力实施,但鉴于代表们的品性和转达在时空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纰漏,所以,人民的意志并不会不打折扣地全部体现,更何况,对如何理解“人民意志”客观地存在着分歧。于是不断地通过斗争的形式满足或实现人民意志的情形就出现了。至此,也可以清晰或隐约地看到,法律,即使绝大多数通过表象欢呼叫好的法律,很可能部分地或者在更大程度上掩盖或淹没了人民意志。对于这样的危险,必须通过神圣的理性和艰苦的调查取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醒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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