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性规范的价值/王杰(7)
(四)、提倡性规范的实施,通过较小的运行成本,实现了较大的立法收益。
经济学角度来讲,法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我们应通过最小的立法、执法成本获取最大的立法收益,这样的法的运行才是最有效的。提倡性规范主要通过奖励性措施的引导,让行为主体积极主动的从事社会需要的事业,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性规范往往具有运行成本少收益大的特点。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该法共45条,其中有21条是属于提倡性规范。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立法,通过各种奖励性引导措施充分调动银行和各种投资担保机构及各级政府给与中小企业以资金支持,鼓励失业人员创立中小企业并对解决失业人员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财政税收优惠,调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予以技术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利用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政策支持开拓市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提供服务,最终实现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为解决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以及优化财产业结构等方面做出贡献。可以说这部法律是“一石多鸟”,投入成本少,立法效益大且收益多样的一部法律,是符合经济原则的。再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这就兼顾了国家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与贫困家庭发展经济的需要。因为在广大农村很多地方,依靠劳动力来发展经济是一些家庭的传统观念,政府对这些家庭发展经济的支持,解决了具体困难,一举两得,以较小的法的运行成本或得了较大的收益。
三、提倡性规范所引发的法理学启示
(一)、法究竟是什么?法究竟应该有什么功能?法的发展走向何处?
在此,我想引用倪正茂先生的话,“法、法律不是人类从地底唤出折磨自身的魔鬼,而是人类用以帮助自身求得全方位解放的一大创造;法、法律的功能中,不仅有惩罚机制,而且有奖励机制;法、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从以惩罚机制为主逐渐向以奖励机制为主的运动过程[26]”。本人认为:我们应该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研究法律、法学问题。我们应该从更广义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理解“法律制度”。也许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关注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正如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们对证据原则的认识一样,也许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变迁的影响,我们现有的很多讨论将变成无意义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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